志光補習班

侵犯志光補習班著作權道歉啟事

侵犯志光補習班著作權道歉啟事本人鍾○○

因為自己的無知

觸犯著作權法

對於侵犯志光集團權利

真的十分的後悔

我保證今後絕對不會再犯

也願意與對方道歉與賠償。

懇求檢察官、志光集團及法務林先生

能給我一次改過向善的機會

在此對志光集團表達最深的歉意與悔意。

去年本人還在求學階段

由於經濟能力有限

家庭經濟狀況也不是很好

〈家人任職大樓管理員

除了供應家庭開支外

還需負擔哥哥就學的學費與在外住宿等生活開銷

加上前幾年爺爺過世

龐大的喪葬費用

和父親長期欺積欠的卡債

也為家庭經濟上帶來無比的負擔

家人也為此與親友借款

我也為此於大學求學期間在校內外打工補貼家庭的負擔

至今仍按月清償債務〉

去年在拍賣網向網友購買函授資料

想為畢業後的考試作準備

因而在這份資料做足了筆記與重點

但該次考試落榜後

想說這份資料用不到了

便將這份函授資料轉賣給網友

想藉此補貼之後買書的花費

因而侵害了志光集團的權利

我很抱歉也很後悔。

今年2月初

接到台中警察局的通知

當下真的很害怕

整晚難眠

生活整個失去重心

家人也對我感到十分的灰心

對於自己的過錯與不自愛

因而造成志光集團與授課的王老師權利受損

真的非常對不起

我保證以後不會在犯了

我希望能與對方和解

雖然我現在沒有工作而且還在服兵役

但還是希望能盡自己最大的努力與自己能力範圍

賠償對方的損失或從事義務勞務

希望能得到對方的原諒

同時並為我的錯誤負責與彌補。

最後謝謝法務林先生的幫助與台中市警局的黃警員

經過這次的教訓與經驗

我知道我錯了

希望志光集團能給予我一個改過的機會。

附上相關著作權法條文

希望大家不要重蹈我犯下的過錯。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

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

其重製物為光碟者

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

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

經供出其物品來源

因而破獲者

得減輕其刑。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書人鍾○○101.05.02

志光補習班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5020702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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