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

推理小說的禁忌?

請問寫推理小說有禁忌嗎?有的話請列出來

謝謝您!


◎本來應該只有十九條

但既是奇數且是質數的19

不符合范達因高度均衡對稱理性要求

因此硬被他湊成完滿的20條1. 除凶手對偵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技巧之外

不該刻意欺騙或以不正當詭計愚弄讀者。

2. 不可在故事中添加愛情成分

以免非理性的情必須讓讀者擁有和偵探平等的機會解謎

所有線索都必須交代清楚。

3. 緒干擾純粹理性的推演。

我們要的是將凶手送上正義的法庭

而不是將一對苦戀的情侶送上婚姻的聖壇。

4. 偵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員不可搖身變成凶手。

如此等於拿一分錢銅板

說它是五元金幣一樣

這是不實的陳述。

5. 控告凶手

必須通過邏輯推理

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沒有合理動機的嫌犯自白。

以後者的方式破案

無異是故意驅使讀者到一個不可能找答案之處搜尋

等讀者失敗回來之後

才告訴他們答案從頭到尾在你口袋之中

這樣的作者

不會比一個笑匠好到哪兒去。

6. 推理小說必須有偵探

偵探不偵查案情就不能稱之為偵探。

偵探的任務是搜查一切可能的線索

再根據這些線索找出那個故事一開始時犯下惡行的人。

如果偵探不能經由線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終結論

那就如同偷看算術課本書後解答的小學生一樣

不算真正解決了謎題。

7. 推理小說中通常會出現屍體

屍體所顯露的疑點愈多愈妙。

缺乏凶殺的犯罪太單薄

份量太不足了

為一樁如此平凡的犯罪寫上三百頁也未免太小題大作了。

畢竟

讀者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必須獲得回饋。

美國人本質上比較富於人性

因此

一樁凶狠的謀殺案會激起他們的報復之念和恐懼心理

他們希望殺人者受到法律制裁。

所以

當一個「惡毒」的謀殺案發生時

再溫厚的讀者都會懷抱滿腔正義熱忱來追捕凶手。

8. 破案只能通過合乎自然的方法。

就推理小說而言

魔術、求神問卜、讀心術、降靈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為禁忌。

一個根據理性的推理故事

讀者才有公平的機會參與鬥智

但若和神異的世界競爭

甚至跨身四次元的形上世界緝凶

讀者等於在起跑點就註定輸了。

9. 偵探只能有一名

也就是說

負責真正推理緝凶的主角

就像古希臘戰爭劇中的解圍之神deus ex machina一樣

是獨一無二的。

為解決一個謎題而搬來三、四名偵探

只會分散閱讀的樂趣

打亂邏輯推理的脈胳

更會不當剝奪讀者和偵探公平鬥智的權益。

偵探人數超過一名

讀者會弄不清誰才是他真正的競爭對手

這就像讓一名讀者單挑一支接力賽跑隊伍一樣。

10. 凶手必須是小說中多少有點份量的角色才行。

也就是說

凶手必須是讀者有興趣、而且多少有所了解的人物。

如果小說進行到最後一章

才將罪名加在一個陌生人

或一個無足輕重的角色身上

那等於是作者自承無能

不配和讀者鬥智。

11. 那些做僕人的

比方說管家、腳伕、侍者、管理員、廚師等等

不可被選為凶手。

因為這樣的凶手太明顯了

太容易被找出來

這樣的處理實在無法令人滿意

讀者也會覺得浪費時間。

凶手必須是值得花時間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懷疑的那個。

要是凶手果真是某個卑微的奴僕

那作家實在沒必要把這種故事寫成書

讓世人銘記於心。

12. 就算是連續殺人命案

凶手也只能有一名。

當然

凶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謀

但務必只讓一人挑起全部罪行責任

讀者的所有怒火必須集中於單一的歹角身上。

13. 推理小說中

最好不要有秘密組織、幫會或黑手黨之類的犯罪團體

否則作者等於在寫冒險小說或間諜小說。

一件完美而懸疑的謀殺案

若被這麼一大批人馬攪和的話

那可就無可挽回的完蛋大吉了。

當然

推理小說中的凶手仍應該有他正當的逃命機會

但如果讓整個龐大秘密組織為他撐腰(如無所不有的藏匿地點或大批人馬的保護)

那顯然又太過頭了。

相信一個有自尊心的一流凶手

在與偵探對決時

不會讓自己披上一身無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場。

14. 殺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須合理且科學。

也就是說

推理小說不允許採用偽科學、純幻想或投機的機關裝置

舉例來說

謀殺案的死者被才發現的新元素如超鐳所殺

這就是不合理的;或者

用極其罕見

甚至是作者憑空想像的毒藥害死

這也不行。

一個推理小說作家必須限制自己在毒藥方面的想像力

所用的毒藥不得逾越尋常藥典的範疇

如果作者天馬行空於想像世界

漫無禁忌翱翔於不存在的時空

那就逸出推理小說的界限了。

15. 謎題真相必須明晰有條理

可讓有銳利洞察之眼的讀者看穿

我的意思是

在案情大白之後

讀者若重讀一遍小說

會清楚發現

破案的關鍵始終擺在他眼前

所有的線索也無一不指向同一名凶手。

如果他跟偵探一樣聰明的話

不必等到最後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

當然了

這樣的讀者的確是存在的。

我對於推理小說所持的基本理論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說的架構寫得夠公平合理的話

要讀者無法自己發現答案是不可能的。

可以預期的是

一定有某部分的讀者和作者一樣機靈。

若是作者有足夠的運動精神

犯罪的計畫和線索都在書中誠實描述出來的話

這些敏銳的讀者就可以和書中的偵探一樣

經由分析、推理和消去法將嫌犯指認出來

而這正是這場遊戲的趣味所在

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學的讀者

對於看推理小說不會感到臉紅的原因。

16. 謎題真相必須明晰有條理

可讓有銳利洞察之眼的讀者看穿

我的意思是

在案情大白之後

讀者若重讀一遍小說

會清楚發現

破案的關鍵始終擺在他眼前

所有的線索也無一不指向同一名凶手。

如果他跟偵探一樣聰明的話

不必等到最後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

當然了

這樣的讀者的確是存在的。

我對於推理小說所持的基本理論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說的架構寫得夠公平合理的話

要讀者無法自己發現答案是不可能的。

可以預期的是

一定有某部分的讀者和作者一樣機靈。

若是作者有足夠的運動精神

犯罪的計畫和線索都在書中誠實描述出來的話

這些敏銳的讀者就可以和書中的偵探一樣

經由分析、推理和消去法將嫌犯指認出來

而這正是這場遊戲的趣味所在

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學的讀者

對於看推理小說不會感到臉紅的原因。

17. 不可讓職業性罪犯負擔推理小說中的犯罪責任。

至於那些闖空門的小偷惡棍所做的壞事則是警察的責任

不是作家和傑出的業餘偵探的事

這類犯法的事是屬於刑事組的例行工作。

真正吸引人的犯罪

應該出自教當中某個受人尊敬的大人物

或是以慈善聞名的老太太之手才是。

18. 在推理小說裡

犯罪事件到最後絕不能變成意外或以自殺收場

這種虎頭蛇尾的結局

等於是對讀者開了一個不可饒恕的大玩笑。

要是有人買了這本書

發現裡面的內容全是騙人而要求退錢的話

任何公正的法院都會站在他那邊

而將這位欺騙了忠實讀者的作家予以嚴懲。

19. 推理小說裡的犯罪動機都是個人的。

至於國際陰謀和戰略的政治遊戲是屬於另外一種小說

舉例來說

像是特務組織之類的故事。

謀殺的情節

必須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人

才可以反映讀者的日常生活經驗

使他們壓抑已久的慾望和情緒有所宣洩。

20. 以下列出幾項常用的方法(順便也把我這些規定湊個整數)

這些方法都已經被用爛了。

一個懂得自重的推理小說家通常都不會再次使用

因為所有的推理小說迷對於這幾種方式都再熟悉不過了。

誰要是用了它就等於是承認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創意。

a. 從案發現場所留下的菸頭

和嫌疑犯所抽的香菸品牌做比較

藉此找出凶手。

b. 假裝受害者的鬼魂顯靈

嚇得凶手自己招認。

c. 偽造指紋。

d. 用假人來製造不在場證明。

e. 因為狗不吠

表示闖入者是熟人。

f. 一個無辜的人被認為是凶手

結果原來他是凶手的孿生兄弟(或姊妹)

或是長相極為酷似的親戚。

g. 用針筒注射或是在飲料中於入迷藥。

h. 警察破門進入一間上鎖的房間之後

謀殺才真正開始。

i. 用相關字來測試是否有罪。

j. 使用密碼或密語

最後被偵探試破。


1.在序文中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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